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花园路10#龙须门镇住宅楼2单元2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融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融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融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824执85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月
审判员 盖世杰
审判员 张连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中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