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监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融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刘汉武,执行董事。
上诉人承德市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融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冀08民终27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祁春梅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