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绿森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闽0304执144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绿森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莆田绿森庄园酒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5)字Y2005073-1号、莆国用(2005)字Y2005074号、莆国用(2005)字Y2005075号】、被执行人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5)字C30185号】。除上述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翁智伟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翁金财
书记员  罗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