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闽03执复11号
异议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内容对本案在建工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系依法执行判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的规定,申请复议人不具有以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其提出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房地产一并拍卖或以后一并执行的异议请求也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应依法不予受理。执行法院对本案作为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裁定错误,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执异9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申请复议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金标 审判员  陈曙晖 审判员  郭明云
书记员  姚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