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荔执字第103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于同年7月24日作出(2015)荔执字第10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畅林村的房地产。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莆田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发出(2015)荔执字第1038号委托测绘函,就对被执行人的与本案诉争有关的在建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范围进行实地测绘。莆田市土地勘测规划院于同月28日向本院寄送测绘成果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18日根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摇号结果,委托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已查封且经测绘的在建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5月9日作出闽华茂评报(2016)莆第057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书,评估对象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函土地出让金),评估价值为8732000元。现估价报告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于同年6月13日出具同意本院拍卖诉争在建房地产书面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经土地测绘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畅林村的在建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震
执行员 林晓锋
执行员 郑家楠
书记员 韩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