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荔执字第103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畅林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L2010036**;L201003686;L201003687;L201003688;L201003689;L201003690;产权证号:莆国用(2005)字C30185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畅林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L2010036**;L201003686;L201003687;L201003688;L201003689;L201003690;产权证号:莆国用(2005)字C30185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