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3民初1158号
原告: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28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电话91411400175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04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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