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与安徽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3民初1158号 原告: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28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电话91411400175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04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