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103民初563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流东路1918号(苏滁现代产业园一期)8号物业楼402-2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LPL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滁州市**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公司向***支付劳务工资157186元及利息(以157186元为基数,以5.775%为年利率自2021年2月1日起算至申请起诉之日,暂计12002元);2、判令**公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2日,***与**公司就******著小区(一期)工程3#、22#、20#、14#、13#、10#楼项目签订了工程铝模板安拆及PC构件吊装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了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完成主体结构铝膜安拆及PC构件吊装工程,分包单价36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暂计500万元,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无工程质保金。协议还就工期、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组织工人入场施工,该项目的总包方为**公司,***班组的劳务费由**公司、**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大多由**公司支付。2020年10月份,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2022年8月份,经双方结算,项目最终的结算价为4081000元,***已收到3874000元,除去扣款等,**公司、**公司尚欠***班组工人工资157186元。***多次催要,**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却表示目前无力支付。
**公司辩称:其与***没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与**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双方自行办理结算,***主张的属于工程款,没有任何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公司承担支付其工程款的义务。
**公司辩称:1、***主张的由**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57186元欠准,应该是156290元,同时根据***与**公司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双方于2022年8月22日进行工程价款的总结算,按此推算,**公司应该在2022年11月22日之前支付完毕工程款,因**公司拖欠未付,***主张计算利息应该自2022年11月22日起算。同时***主张的利率过高,应该按照LPR3.65%计算。2、案涉工程**公司从**公司处分包该工程,后**公司将分包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施工,由于**公司截止目前仍拖欠**公司部分工程款未予以支付,故导致本案拖欠***工程款,**公司愿意调解,建议由**公司代为支付***主张的合理工程款,再由**公司与**公司结算。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著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铝模板安拆及PC构件吊装劳务分包协议》1份;2、《***著小区(一期)项目分包商(班组)工程结算签署表》1份;3、部分劳务费收款记录及***记账单各1份;4、通话录音光盘1份,对应文字整理内容2份;5、***著住宅小区(一期)施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合同订立信息及履约信息查询页面打印件各1份。**公司、**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本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4月22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著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铝模板安拆及PC构件吊装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第一条分包工程项目概况1.1工程项目名称:***·***著住宅小区(一期)工程3#、22#、20#、14#、13#、10#楼铝模板安拆及PC构件吊装工程。第二条分包范围及合同价格2.7合同暂估总价:5000000元。2.8结算方式:本合同按实结算。第六条付款要求与付款方式6.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60%,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工(单体)付至总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0%。6.2.工程结算款及质保金支付办法:结算完成(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无工程质保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按约完成施工。
2022年8月22日,经**公司与***结算,案涉工程劳务费结算总价款为4081000元。
***已收到案涉工程劳务费3874000元。庭审中,**公司陈述,**公司拖欠***的案涉工程劳务费中应扣减相应扣款50710元,***在对该50710元扣款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与**公司签订的《***著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铝模板安拆及PC构件吊装劳务分包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应按约定向***支付下欠的劳务费156290元(4081000元-3874000元-50710元)。关于利息,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认可自2022年11月22日起计算,***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起诉(本院立案前组织诉前调解),本院以1562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2日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还诉请**公司支付劳务工资及利息,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滁州市**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56290元及利息(以1562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2日计算至2023年5月30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由原告***、被告滁州市**劳务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10元、1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