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111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紫金路58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50347723N。
法定代表人:阙联鑫,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良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