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47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健,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健,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当代大厦13层1307E室。
法定代表人:关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3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当事人申请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判断案涉交易的性质和效力,需要查清以下事实:1.平台交易资金账户及监管。2.《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公司与会员单位签订的入市协议、会员单位与***签订的《客户协议书》中涉及交易模式的相关规定和约定。有无提货规定,再生资源公司有无交易品种的仓储、批发、销售等资质。3.案涉交易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品种、名称、数量、价格,有无实物现货等。4.***的投资和交易情况。包括注册和停止交易日期、有无实物交割等。5.清理整顿情况。***在二审中提交了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新证据,本案以发回重审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3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劲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