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348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门恒丰小区11栋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56号东方新世界大厦3栋二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叶杰。
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03918.6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B0××××)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03918.66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B0××××)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雁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新华
书记员夏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