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3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门恒丰小区11栋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56号东方新世界大厦3栋二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叶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叶周,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204民初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03918.66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B0××××)一辆。原告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及被申请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03918.6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本院依法制作调解书结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03918.6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B0××××)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雁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新华

书记员夏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