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499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佩,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眉影,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56号东方新世界大厦3栋二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叶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叶周,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都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