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7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叶杰,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升美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一个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止,均余额不足。2021年1月2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1年2月3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3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县xxx房,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止。2021年7月4日,本院第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11月15日,本院第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1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1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将50000元案款支付至本院。2021年12月17日,本院将案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未执行金额与涉案房产价值相差较大,暂不宜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7910.88元,已执行到位50000元,尚有67910.8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