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特灵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传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8386号 原告:陕西特灵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传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特灵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灵公司)与被告西安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雅装饰)、陕西传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景实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圣雅装饰、传景实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维修损失1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租经济损失16100元;3、请求判令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租经济损失1332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广场XX座XX室。2019年7/8月份,由于原告楼上14楼在室内建立室内喷泉工程造成地暖破裂,以至于出现漏水事件,造成原告的房屋漏水及屋顶大面积墙皮被阴湿和脱落。后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未果,特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因漏水造成的维修费用方面进行评估和鉴定工作,鉴定意见为损失物品价值11466元,但实际维修施工中共计花费13000元。同时因房屋漏水和维修期间原告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进度。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圣雅装饰辩称,原告诉称的维修损失及房租经济金额损失远超实际金额,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以及双方责任比例,驳回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超出实际损失数额及没有法律依据的部分。 被告传景实业辩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应驳回原告所有对被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既不是侵权主体,也不存在过错,应驳回原告所有对被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广场XX座XX室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租金每月20000元。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49.78平方米。 被告圣雅装饰(乙方)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广场XX号楼11407、11408、11409室,租赁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15日。 原告陈述2019年7、8月,因被告在14楼室内建立喷泉工程造成地暖破裂导致其所租赁的1308号房屋漏水。被告圣雅装饰当庭陈述系其在做水景时,不小心将地砸漏。双方就漏水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漏水造成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2019年12月20日价值为11466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2020年4月20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西安安吉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乙方负责对甲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施工,工期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共计20天,施工区域前台、打印区、会议室、总经理办公室、副总办公室、财务室。施工完成后,原告向西安安吉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费13000元。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原、被告双方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圣雅装饰在室内建造水景时,将地面砸漏,造成楼下原告租赁的房屋屋顶漏水,墙皮脱落,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圣雅装饰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传景实业及**并非本案的侵权人,故传景实业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维修费用评估后,将涉案房屋交由西安安吉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现原告依据其向西安安吉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施工费主张维修损失13000元,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区域与《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评估位置存在部分差异,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维修的范围是否完全是漏水导致的情况下,本院酌情按照评估价值11466元予以认定维修损失。对于原告主张施工期间的房租损失13320元,因施工维修并不导致原告办公场所的所有区域都无法工作,故本院酌情将房租损失认定为666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陕西特灵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维修损失11466元; 二、被告西安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陕西特灵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房租损失666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特灵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 由原告陕西特灵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50元,被告西安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78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  一  林                                                                         二〇二〇 年十二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唐  珮  云                     打印及校对:***                    2020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