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习,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银河路建材技校东。
法定代表人:高建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昆,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大通路。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华,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恒硕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俊丽
审判员 常站巍
审判员 宋新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