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864号
原告:佛山市龙投粤洋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B区石江村兴业一路梅著明厂房首层三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64T82U。
法定代表人:吴培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北街塞上明珠转盘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564116041N。
法定代表人:刘自龙。
原告佛山市龙投粤洋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龙投粤洋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龙投粤洋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