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1与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宁0302民初6441号
 
原告:马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系吴忠市利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1992年11月17日,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马某1与被告李某、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拖欠原告工资9100元;2.判令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8月,原告受被告李某雇佣在其承包的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塔吊劳务工地担任塔吊司机。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李某尚欠原告劳务工资9100元未付。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了6100元,下剩3000元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与原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主体是被告李某而非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原告主张由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
原告马某1为支持其主张提供欠条1张(原件),以证明被告李某拖欠原告2018年8月31日前的劳务工资9100元并于2018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
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李某承包了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塔吊劳务工程,原告受被告李某雇佣在其承包的该工程工地担任塔吊驾驶员。2018年8月3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塔吊工资9100元未付,并承诺于2018年9月25日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诉诸法院。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又向原告支付了6100元,下欠3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劳务工资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佐证,故被告李某作为债务人依法应当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宁夏浩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虽未到庭,本院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马某1劳务工资3000元,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释明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备注:
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