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监182号
原审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悦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集文,内蒙古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审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原审被告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3民初1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刘金龙
审 判 员 梁金花
审 判 员 阎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响
书 记 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