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其他案由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422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3743853012G,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东园林街北。
法定代表人:高振显
被执行人;巴林右旗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3743853020B,住所地赤峰市大板镇巴林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高飞。
被执行人;张建富,男性,1967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哈达道哈达街六西街盛世嘉园**楼****。
本院在执行***与***、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富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永民
审判员 徐国文
审判员 孟 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