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2民初3514号
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东园林街北。
法定代表人:高振显,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集文,内蒙古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
被告:梁立飞,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立飞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宝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树岭
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
人民陪审员 郭晓东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