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1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东园林街北。
法定代表人:高振显,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集文,内蒙古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6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6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莲 荣
审判员 郑舒广
二0二0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