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22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
被执行人***,男性,现住巴林左旗。
被执行人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
巴林左旗筑友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内042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