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6396号之一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兴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兴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财产保全费715元,合计1485元,由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