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6民初273号
原告:***,男,194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军(原告之子),男,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告:邢台恒升电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西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苗立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邢台恒升电力工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重置坟墓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2、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祖父母的坟墓位于,原告经常去祭扫。2017年8月9日前,被告进行电力施工,将原告祖父母的坟墓全部破坏,骨骸散落在士中,现场惨不忍睹。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依法应赔偿原告重置坟墓的经济损失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与被告协商未果,只好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朝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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