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304民初1922号
原告:锡林郭勒盟中康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上海路宝力根苏木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英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晓塘路**。
法定代表人:柳秀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锡林郭勒盟中康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锡林郭勒盟中康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锡林郭勒盟中康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 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