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802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亚鹏
审判员  安剑波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