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383号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1)吉019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65413.89元,现本院已将案款557464.8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执行费7949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