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15生,汉族,住**省农安县。
原审被告:**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城市中兴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长春市**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才路与新惠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城地建公司)、长春市**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1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