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民初2444号 原告: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白城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6,356,651.76元及利息(按市场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2、在26,356,651.76元范围内对“**·瀚城国际”一期B20、21、22#楼,二期B14、15、BK4#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0日,原、被告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其开发的“**·瀚城国际”小区五标段,即一期B20、21、22#楼,二期B6、7、14、15#楼,三期A19、20、21#楼,共计10个项目,总计约43972m建筑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批文不全,原告实际建筑了一期B20、21、22#楼,二期B14、15、BK4#楼,现已完工。其后,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核算工程款,被告一直拖延拒绝。原告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取费标准,核算原告完成工程造价总计为36,010,558.18元。据双方补充约定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4%,工程款总额应为34,570,135.85元,扣除被告已付6,412,957.00元、质保金1,800,527.09元,被告应付工程款26,356,651.76元。原告为维护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告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92.00元,退回原告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