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森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森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44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星,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森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5231704R。
法定代表人:武正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任路路,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执行人:张宴鸿,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执行人:任林森,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执行人:任婷婷,女,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执行人:白文华,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执行人:任美生,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执行人:武正海,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执行人:姬兰档,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武正海之妻,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森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路路、张宴鸿、任林森、任婷婷、白文华、任美生、武正海、姬兰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判决法律文书未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判决法律文书未生效,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郑 硕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晏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