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森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森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269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市森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任路路。
被执行人:张宴鸿。
被执行人:任林森。
被执行人:任婷婷。
被执行人:白文华。
被执行人:任美生。
被执行人:武正海。
被执行人:姬兰档。
本院在执行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森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118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020元、案件执行费408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20年7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因无法找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登记地址居住,本院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81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扬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