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新万事顺标准件经销处诉被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4417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新万事顺标准件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8号1-1-2(2)。
经营者吉年粉,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东台市时堰。
被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大街66-2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新万事顺标准件经销处诉被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新万事顺标准件经销处以被告已经将货款全部给付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新万事顺标准件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新万事顺标准件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