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7495号
原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开发大街66-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生,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
原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以与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晓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