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民初1002号
原告:通化名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街6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化名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辰电力没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通化名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名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以其需继续整理财务账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名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通化名成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 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