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9民终19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阜新市惠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辽09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9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北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吴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