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176号
原告: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阜新西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闫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涛,济南长清区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川口工业园区新兴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