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0122执319号之六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甘012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2054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619元。因被执行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856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泽三
审判员 魏永政
审判员 王 琴
书记员 满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