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22民初639号
原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与被告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就付款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海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