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中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221民初2071号
原告四川空分中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87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光秋。
被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朝旭。
四川空分中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毛永刚(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空分中恒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解除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396.9万元,并按照年利息12%标准支付利息,自原告支付被告每笔合同价款之日起算,至立案之日利息暂计771552元,及以320万元为基数,至被告实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1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762048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上述各项诉请总金额为:12361032元。。
被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永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