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异147号
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北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蔡朝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海,男,汉族,1970年7月4日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首钢胜利机械厂,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新光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广平。
被执行人:山西环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余台路中端甲1号。
法定代表人:梁文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首钢胜利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山西环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称,请求将(2009)晋中中法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事实与理由:2008年11月23日,首钢胜利机械厂上级主管首钢总公司与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将首钢胜利机械厂全部资产移交兰州市人民政府接管,兰州市人民政府对首钢胜利机械厂全部资产享有所有权、处置权。2012年9月2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我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兰国资合同【2012】005号),将首钢胜利机械厂的全部资产(含本案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并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2008年11月23日,首钢胜利机械厂上级主管首钢总公司与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关于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甘肃省兰州市管理的协议》,将首钢胜利机械厂全部资产移交兰州市人民政府接管,兰州市人民政府对首钢胜利机械厂全部资产享有所有权、处置权。2012年9月2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在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约定,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在受让上述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同时,整体性继承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2021年11月6日,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签收。
本院认为,执行案件所执行的债权,已经由首钢胜利机械厂转移至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债权转让的事宜亦通知到被执行人山西环海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为(2009)晋中中法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卢琳山
审判员 赵建军
审判员 康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