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2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佳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