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匡东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航发成都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南段成发工业园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孙岩峰,执行董事。
上诉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河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航发成都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行初5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行初5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