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

威海文隆电池有限公司与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3030号
原告:威海文隆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英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0号楼四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匡东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文隆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文隆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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