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晋1129民初388号
原告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经山西弘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修理产品进行了鉴定,被告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提出反诉。被告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720元,减半收取计7360元,由原告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106元,减半收取计1553元,由被告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明
审 判 员 任仲平
人民陪审员 许永红
书 记 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