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

大连固利金属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投诉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01行初809号

原告大连固利金属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A1-182号。

法定代表人丛金莲,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万福,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商务厅,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内。

法定代表人赵润民,厅长。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虎城,部长。

第三人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连富远工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连塞姆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固利金属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陕西省商务厅投诉处理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固利金属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固利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大连固利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 柳
审 判 员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桑昊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