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66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枫华,北京京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君,北京京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忻州市原平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山西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郑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