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

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民终19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冀1003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2、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准确的名称、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存在被上诉人信息不明确的事实。二、上诉人虽领取了法院的公告文稿,但法院未告知上诉人去办理相关公告发布事宜,也未告知上诉人缴纳公告费,公告没有发布的责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三、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文书送达可采用记录送达过程在本院公告栏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并非媒体刊登一种方式。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
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6.3万元及利息36300元(以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按月息2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信息不明确、联系方式无效,经与原告协商,应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原告领取公告文书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未进行公告,应驳回其起诉。裁定:驳回原告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山西佳诚液压有限公司起诉被上诉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属于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应该进行审理。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领取公告文书后未进行公告为由作出驳回其起诉裁定不当。原审裁定应予撤销。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