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893号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26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根。
委托代理人朱晓河(特别授权),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丽丽(一般代理),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
法定代表人敖小强。
委托代理人陈玉丽(特别授权),广东安华理达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兆盼(一般代理),广东安华理达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文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童 聪
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