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9484号
原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
法定代表人:敖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盼,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26栋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志明